忽视水污染防治设施酿后果 企业偷排废水被重罚50万
规范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达标排放水污染物,是企业应尽的义务。然而,个别企业因为对相关法律条款的不了解、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淡薄,从而做出污水偷排的违法行为,不仅危害生态环境,更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发布一起案例,一家公司因非法排放将面临50万元的处罚。
2021年,某公司被举报厂房外有污水偷排现象,属地生态环境局立即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环氧乙烷灭菌车间正在排水,排水管接入车间外一水泥方井,方井中有水溢出至裸露草地,草地有一条开挖明沟,沟内有溢出的积水。现场对水泥方井中积水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显示水样COD数据为1100mg/L,疑似污水。
经调查,被举报当晚,企业环氧乙烷灭菌车间外水泥方井中的积水为该企业环氧乙烷灭菌设备排出的溶解了环氧乙烷废气的生产废水,由于设计的水泥方井的容积不够,导致废水从井中溢出至裸露草地,企业为防止污水在草地聚集,故开挖一条明沟便于污水流淌、自然解析。据企业称,此水泥方井为封闭构造,适用于收集灭菌设备产生的废水,方井及后端没有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方井也非企业法定排污口,溢出的污水通过草地裸土、地表沟壑自然解析,不予处理。
该企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属地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涉嫌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
本案中,企业由于设计的水泥方井容积跟不上发展需要,导致违法行为发生,因此,企业的发展需要动态管理,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应该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加以完善,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企业必须重视并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积极寻求解决办法,才能有效地缓解和根治环境问题。